来源:中国园林网
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提出,要坚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,坚持谁破坏生态、谁付费原则,坚持谁受益、谁补偿原则,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,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。
生态补偿在我国早有尝试。1998年修改的“森林法”提出,“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,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、林木的营造、抚育、保护和管理”。为保证退耕还林工作顺利推进,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《退耕还林条例》,对退耕还林的资金和粮食补助等作了明确规定。2008年修订的《水污染防治法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,对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。
2011年,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《生态补偿条例》已形成草案初稿,还同步拟定了《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》。《生态补偿条例》如果出台,将明确生态环境补偿的基本原则、主要领域、补偿办法,确定相关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,并以此为依据,进一步细化流域、森林、草原、湿地、矿产资源等各领域生态补偿的实施细则。
在推进生态补偿试点中,一些地方也相继出台了流域、自然保护区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。浙江省 |